《勞基法》中規定勞工到職後,未滿3個月離職,是不需提前10天預告。但公司強調他們在勞工進公司上班時,就有告知「工作未滿2個月者,必須前10日預告之。」如未依公司規定離職,則「未依規定提出預告期間而離職,將扣2500元。」請問這樣的規定合法嗎?
律師季佩芃答:
《勞基法》第16條第1項規定,不論是勞工或是僱主,若要終止勞動契約,有規定預告期間,但若未滿3個月,則因法律別無規定,因此只要事先預告即可。
契約不能比法令嚴
但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:「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《勞基法》為長之預告期間,係較《勞基法》為低之勞動條件,該部分約定無效,無效部份,以《勞基法》之規定取代。至於僱主預告之義務,應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,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,係優於法令,自可從其約定。」
也就是說,如果讀者與僱主間勞動契約約定在「工作未滿2個月」的情況下,「僱主」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,需要提前10日告知,因為這個約定比《勞基法》更能保護勞工,所以是有效的;但如果反過來,是約定「勞工」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,需要提前10日告知,則因為比《勞基法》規定的更嚴格,則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。換句話說,在讀者公司這個情況下,讀者的僱主要罰員工2500元是違法的。
◎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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