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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2月12日 星期四

法律信箱:工作未滿3月 離職不須先預告

讀者榮財問:
《勞基法》中規定勞工到職後,未滿3個月離職,是不需提前10天預告。但公司強調他們在勞工進公司上班時,就有告知「工作未滿2個月者,必須前10日預告之。」如未依公司規定離職,則「未依規定提出預告期間而離職,將扣2500元。」請問這樣的規定合法嗎?

律師季佩芃答:
《勞基法》第16條第1項規定,不論是勞工或是僱主,若要終止勞動契約,有規定預告期間,但若未滿3個月,則因法律別無規定,因此只要事先預告即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