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

400萬算遺失物 可請求1成報酬?


〔記者黃欣柏/新北報導〕新北市陳姓裝潢工日前從屋主堆置的廢棄物中翻出四百萬元現鈔,事後原封不動交還屋主,善行備受誇讚。律師季佩芃昨指出,因該批現鈔是由屋主自行整理並搬出屋外,陳男拾獲時已算是被遺忘物,在法律上有權比照一般拾獲遺失物之案件,向屋主請求一成報酬。

季佩芃律師表示,陳男是否能夠請求一成報酬,端看該批現鈔是由誰整理並丟置戶外。本案狀況是屋主先整理、丟置後才由陳男拾獲,與一般拾獲遺失物的狀況較相符,應可請求;但若是陳男主動幫屋主把屋內雜物清出戶外,因鈔票原本仍在屋主的支配管領範圍內,恐怕就無法請求報酬。

但季佩芃律師強調,民法第八百零五條雖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,但同時也訂下了但書,若本案屋主是中低收入戶、依法接受急難救助者或特殊境遇家庭者,拾得人依法仍不可請求報酬。
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1049888
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1049887

2016年10月9日 星期日

婦人公車丟下190萬要歸誰?家人想代領「先證明」

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台北市一名年約50歲婦人昨(28)日搭乘首都客運棕9路公車,下車時將裝有190萬的帆布袋遺留在座位上,乘客好心提醒,她竟回:「不要了!」公車司機將鉅款交給警方。法界認為,若婦人行為時精神正常,「我不要了」的拋棄行為就是有效的,將依《公路法》第53條由客運業者處理。
公車落190萬鉅款 婦人"不要了"急下車 ID-601234
圖/資料照

2016年9月28日 星期三

住賓館 童爬窗墜4樓重傷

父喝醉熟睡 4歲女倒血泊掙扎喊「爸」

呂健豪、莊淇鈞╱新北報導】和年幼子女投宿賓館,一定要注意孩子安全!新北市一名單親爸爸,前晚帶著4歲女兒投宿中和區一間賓館,昨晨女童醒來看見爸爸還在睡,獨自在4樓的房內玩耍,未料卻疑爬上窗台從4樓摔出,女童從高樓直接墜地,當場頭骨破裂,但她墜地後還一度掙扎爬行,喊著:「爸爸!」路人見狀呼救報警,爸爸驚醒衝下樓,見女童倒臥血泊,緊急送醫開刀,雖救回一命但仍須觀察。

2016年9月10日 星期六

公益免費法律諮詢服務(苗栗地區)



諮詢地點:竹南戶政事務所 3 樓 (竹南鎮中正路 110 號 3 樓)
時間:13:30-16:30
10/1(六) 10/15(六) 10/29(六) 11/12(六) 11/26(六) 12/10(六) 12/24(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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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為民眾解析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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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凡是您遇到有關民事或刑事方面疑難問題,均可依 照前述服務時間前來服務場所,當面向法律顧問請 教。

http://www.chunan.gov.tw/upload/file/201609080345374996029487.pdf

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

4口月入3萬多 北市府一週幫找到住處

〔記者何世昌、金仁晧/台北報導〕施男一家四口因積欠房租,被房東趕出,台北市社會局指出,將於1週內幫施家找到落腳處,並協助申請租屋補助。北市社會局所屬萬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主任邱慶雄指出,施家是低收入戶第四類,依規領有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」,每名小孩每月補助4100元,2小孩每月共可領8200元。另,社會局今年初除介入關心,並無償提供尿布、奶粉。
社會局志工與熱心民眾找來小貨車,幫忙將施男家當暫放到光復橋下的義警辦公室。 
 (記者王冠仁翻攝)
社會局志工與熱心民眾找來小貨車,幫忙將施男家當暫放到光復橋下的義警辦公室。 (記者王冠仁翻攝)

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

追查IP 匿名照樣揪出

〔記者金仁晧/台北報導〕網路霸凌事件頻傳,部分網友藉著網路匿名性,恣意謾罵,但律師提醒,網路發言非免責,若進行人身攻擊,將涉公然侮辱,捏造事實則會涉誹謗,勿以身試法。
律師季佩芃表示,所謂公然,指的是不確定的第三人可共見共聞,如PTT、權限公開的臉書頁面,都包含其中,在這些平台發言必須特別小心,若以情緒性的語言謾罵,就有可能涉及公然侮辱。
律師張立業則表示,儘管不少網路平台為匿名制,一旦有人在網路上被罵,當事人提出告訴,檢警就會透過IP去查出發言者的身分,不可不慎。
張立業也說,公然侮辱刑責較輕,但實務上涉誹謗罪其實更常見,且刑責更重,誹謗指的是捏造非真實的事情,如指控他人劈腿,但實際上無此事,就可能構成誹謗罪。
 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977958

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

依法論法/通姦 民事認定較刑事鬆

〔記者金仁晧/台北報導〕通姦在司法實務上,民事認定較刑事寬鬆,律師陳俊翰表示,若配偶外遇,刑事上須找到保險套、衛生紙或體液等證物檢驗DNA,證明配偶有和人發生性行為,提告通姦成罪機會才較大;至於民事,若能證明已侵害配偶權,如三更半夜一同過夜,或親暱肢體接觸,有掌握照片、LINE訊息等證據,通常就能勝訴,獲得判賠。
陳俊翰律師說,儘管刑事認定較嚴格,但過去也碰過特殊個案,曾有妻子外遇後向丈夫認錯,詳細列出發生性行為時間、地點,並交代小王私處特徵,雖然小王否認,丈夫也沒有掌握其他證據,但法官審酌案情,仍認定小王構成通姦罪。
季佩芃律師表示,若為了抓姦,在配偶私密生活空間裝監視器,恐面臨妨害秘密刑責,若是潛入第三者住家或辦公室,還有可能挨告侵入住宅、毀損,不宜採這類方式抓姦。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968172

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